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
(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十号令发布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(目的和依据)
为了加强公墓管理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》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(适用范围)
本市区域内经营、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。
第三条 (定义)
本办法所称的公墓,包括经营性公墓、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。经营性公墓是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。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。公益性埋葬地是为当地村民提供的骨灰深埋地。
本办法所称的公墓业务代办处,是指代办公墓墓穴出售业务的服务机构。
第四条 (主管部门)
上海市民政管理部门(以下简称市民政管理部门)是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机关,其所属的殡葬事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公墓的管理工作。
区、县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墓的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 (部门职责)
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,做好公墓管理工作。
第六条 (建墓原则和总量控制)
公墓的建立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。
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,本市对建立公墓实行总量控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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