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市经营性公墓、骨灰堂殡葬业务 事故赔偿的规定(试行)
一、 (目的、依据)
为了维护墓穴、存放格位认购人与经营性公墓、骨灰堂的合法权益,妥善处理殡葬业务事故,根据《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》制定本规定。
二、 (适用范围)
本市经营性公墓、骨灰堂,包括壁葬、塔陵园(以下简称公墓、骨灰堂),因工作过失或骨灰安葬、存放设施发生意外,造成墓穴、存放格位认购人(以下简称认购人)经济损失和身体伤害的赔偿与处理适用本规定。
三、 (业务事故种类)
骨灰安葬和存放业务事故分为以下二类:
(一)造成认购人经济损失
1 、墓穴内已安葬的骨灰盒或公墓临时保管的骨灰盒失窃的;
2 、存放期内骨灰盒失窃的;
3 、火灾造成存放的多具骨灰混合的;
4 、骨灰安葬后 3 年内,因墓穴保护箱封口材料或施工质量造成保护箱严重进水,导致骨灰盒毁坏的;
5 、骨灰盒存放后 2 年内,因存放格位内潮湿或鼠、虫害,导致骨灰盒严重损坏的;
(二)造成认购人身体伤害
1 、因墓碑断裂、墓体坍陷造成认购人身体伤害的(造成死亡、残废、功能障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,以下相同);
2 、因骨灰存放设施发生意外造成认购人身体伤害的;
四、 (非业务事故)
非公墓、骨灰堂的工作过失或骨灰安葬、存放设施发生意外的,不属于业务事故范围,如:
1 、因认购人家庭纠纷造成骨灰、骨灰盒失窃的;
2 、非公墓、骨灰堂原因引起认购人身体伤害的;
3 、认购人自行安放在墓穴的物品失窃的;
4 、因骨灰盒质量问题而损坏的;
5 、因不可抗力造成的。
五、 (业务事故赔偿)
公墓、骨灰堂业务事故赔偿标准:
(一)造成认购人经济损失的,按实物价格赔偿,并补偿 800 元至 2000 元;
(二)造成认购人身体伤害的,按医治实际费用赔偿,并补偿 200 元至 1000 元;
六、 (差错处理)
未经认购人核准,骨灰葬错墓穴;未经认购人核准,墓、壁葬的碑立错;墓穴、存放格位重复出售;瓷像遗失、瓷像贴错、碑文刻错、字色描错、墓体配件缺损、墓基倾斜开裂等,公墓、骨灰堂应当赔礼道歉,负责改正与修复。
七、 (赔偿程序)
认购人应当自知道殡葬业务事故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向公墓、骨灰堂提出书面赔偿要求。
公墓、骨灰堂应当在接到认购人书面赔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答复。
公墓、骨灰堂在作出殡葬业务事故赔偿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,赔偿费一次性付给认购人。
八、 (调解与诉讼)
认购人与公墓、骨灰堂对殡葬业务事故处理发生争议的,可以向公墓、骨灰堂所在地的区、县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或者市殡葬管理处申请调解,也可以向公墓、骨灰堂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。
九、 (维护秩序)
认购人与公墓、骨灰堂在协商解决殡葬业务事故中不得妨碍公墓、骨灰堂正常的工作秩序。对谩骂、殴打工作人员的,由公安部门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有关规定处理。
十、 (保险与代理)
保险是公墓、骨灰堂财产意外损失赔偿的补充,公墓、骨灰堂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墓穴、存放格位财产意外保险。
公墓、骨灰堂也可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办认购人的墓穴、存放格位财产意外保险业务。
十一、 (报告与存档)
公墓、骨灰堂在发生殡葬业务事故后 24 小时内向区、县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或市殡葬管理处报告。事故处理结束,公墓、骨灰堂应当将有关事故处理材料存入档案。并在事故处理终结之日起 7 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报送市殡葬管理处。
十二、 (连带责任)
因建墓材料和施工质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,承包建墓工程单位负连带责任和承担赔偿。
十三、 (不适用范围)
本规定不适用于殡仪馆内的骨灰寄存室。
十四、 (执行日期)
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。
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