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上海市民政局发布 (沪民殡[99]5号) 二OO二年六月三日修正 沪民殡发[2002]3号)
第一条(目的、依据)
为了规范本市经营性公墓、骨灰堂(包括壁葬、塔陵园,以下简称公墓、骨灰堂)维护费的收支、保障墓穴、骨灰存放格位认购者的利益,根据《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》和《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》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(适用范围)
本市公墓、骨灰堂收存、使用维护费适用本规定。
第三条(收费标准)
维护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。
维护费收费标准:
(一)墓穴费3%;
(二)骨灰寄存、壁葬格位费1%;
(三)维护费每10年收取一次。
第四条(专户存储与核算)
维护费是公墓、骨灰堂所有的专项维护基金。维护费实行属地化专户存储和独立核算收入和支出。区县民政局(处)统一管理本区域内公墓、骨灰堂的维护费。
(一)各区县民政局(处)应当在银行开设维护费专户,对本区域内的公墓、骨灰堂的维护费分户独立核算收入、使用和增值。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维护费银行存款对帐单、利息收入通知单和认购的国债或者专户银行定期存款等凭证复印件(复印件应加盖公章)送转公墓、骨灰堂核对。维护费禁止挪用。
(二)公墓、骨灰堂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取的维护费存储区县民政局(处)在银行开设的维护费专户。公墓、骨灰堂有关维护费增值计划(限于认购国债和专户银行定期
存款)应报送区县民政局(处)审核。
第五条(使用范围)
公墓、骨灰堂维护费专款专用。
维护费使用范围:
(一)墓穴、骨灰存放格位、墓区道路和其它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;
(二)绿化的养护和种植;
(三)墓穴、骨灰存放格位全部售完后的管理费用。
第六条(使用比例与审批申报)
使用维护费实行审批和审批申报制度。
公墓、骨灰堂每年维护费的使用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收取维护费总额的20%。公墓、骨灰堂每年应制定本年度维护费使用计划,并在每年2月1日前报送区县民政局(处),经区县民政局(处)审批同意后使用。
公墓、骨灰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比例使用维护费的,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(处)提出申请。区县民政局(处)自接到公墓、骨灰堂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,审批决定书下发前应当报送市殡葬管理处审核。市殡葬管理处自接到区县民政局(处)报送的审批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。
第七条(监督、检查、审计)
公墓、骨灰堂应当接受财税、物价、市殡葬管理处和区县民政局(处)等部门监督、检查。
维护费的管理与使用实行定期专项审计。
第八条(违规处理)
公墓、骨灰堂违反本规定的,由区县民政局(处)或者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,在规定期限未改正的按有关殡葬法规予以处罚。
第九条(执行日期)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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